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切实加强劳纪管理
近日,记者从武钢人力资源部获悉,武钢集团新修订的《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已通过第十三届职工代表大会政策法规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相关人士介绍,开展此次修订,一是为了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保持一致;二是针对基层单位在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更加详实的条款,指导、规范基层单位管理,保证生产经营秩序。
新《办法》中第二十六条删除了晚婚假相关内容,规定员工婚假统一为3天。但如果规定与员工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抵触,则遵循属地原则,以员工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第二十八条删除了晚育延长产假的相关内容,规定产假统一为128天,配偶陪护假为15天。而之前的规定分别是“凡实行计划生育的产妇,分娩时休产假98天……已婚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经本人申请,可给予10天陪护假。”
除此之外,新《办法》新增了第二十九条女工长假条款。明确“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在规定的产假外,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不间断工龄的女工长假,累计不超过3年,长假期间待遇按照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针对基层单位在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新《办法》也作出了更加严格、详实的规定。
其中,第十四条修订为“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构传讯、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应及时与班组长(部门负责人)联系,考勤员负责在考勤表记事栏上用文字记载说明。未事先主动联系单位说明事由的,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说明事由经查证不属实的,单位应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因事请假,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签字批准并记录事由后方能休假。但之前的规定是请假一天以上,才须提出书面申请,有漏洞可钻。新《办法》第三十条中,“一天以上须提出书面申请”的条款被删除。
新《办法》的第四十条,则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了新增和修改。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单位应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情形”中,“在厂区内携带、交易、吸食、注射毒品等或吸食、注射毒品后上班的”,“涉毒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是对原有相关规定的明确和补充。新增的是“在厂区内实施下列严重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存在下列行为,虽未构成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但经厂内教育或被公安机关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此处“下列行为”分为五项。一是在公司生产、办公区及周边区域,组织、参与非法聚集扰乱公共秩序活动;二是有打架斗殴、强拿硬要或任意毁坏公司生产办公设备、器材等寻衅滋事行为;三是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和管理,侮辱、恐吓、威胁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伤害他人等侵犯人身权利或者故意打砸、损坏公司财物等侵犯财产权利;四是强买强卖、强迫交易,组织、参与赌博等扰乱厂区正常工作秩序;五是盗窃、侵占公司财物。
相关人士表示,此次修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基层单位在依法依规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进一步树正气、强管理、提效率,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袁毅 谌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