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鹊鸣湖科技产业园是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调结构”、“扩增量”、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园区以建设国际化一流科技产业园为目标,依托开发区现有工业、产业基础,总体布局为高科技产业研发、总部经济、产业孵化、培训中心四大基地,为全面推动园区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鼓励发展领域
凡进驻鹊鸣湖科技产业园的电子信息、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项目,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科技研发机构及国家大学科技园或分园自行建造研发基地或办公用房的,实行土地出让“零”地价;电子信息、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生物及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为100元/平方米。
三、行政审批优惠政策
凡在鹊鸣湖科技产业园兴办的企业,涉及到的下列收费项目免收:水资源建设工程费 (用水指标)、墙材基金费、消防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人防基金费、土地使用登记费、城市临时占道费。除以上收费项目免收外,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收费也全部免收。
四、扶持奖励政策
每年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拨付奖励专项资金给鹊鸣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鼓励发展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
(1)科技研发机构及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项目入驻园区孵化器的,实行租金两免两减政策 (即第一、二年免收房屋租金;第三年按0.2元∕日•平方米收取租金;第四年按0.4元∕日•平方米收取租金)。
(2)鼓励科技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活动,投标、竞标国家资助的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科技攻关等项目,以及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对园区内科技研发机构取得国家级、省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及开发区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70%。
(3)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来园区创办科技研发机构或与园区共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创建博士后工作站,吸收更多的国内外博士进站工作。对于建站单位给予每年3~10万元的建站补助。
(4)新办的新材料、节能环保等符合辽宁省新兴产业政策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年度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的区本级留成额给予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项目连续奖励四年,前两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第四年3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项目连续奖励五年,前三年等额奖励,第四、五年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连续奖励六年,前四年等额奖励,第五、六年50%奖励。
(5)对入园企业职工因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区本级留成额部分100%奖励给个人。
(6)对新获专利并经授权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3000元。对实施产业化的专利,按专利产品所创造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区本级留成额给予第一年等额、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奖励。同一内容知识产权仅限一次申请本资金奖励。
(7)对入驻园区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鹊鸣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将协助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认定后的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对于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软件及服务外包型企业,按年度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的区本级留成额,三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前两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扩大生产规模。
(9)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租用数据专线的,给予租赁费用奖励。租用国际和国内数据专线的,分别给予租赁费用50%和30%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0)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申请管理和服务标准国际资质认证,根据认证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费用奖励。
(1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争创省级、国家级、世界级名牌企业。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名牌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12)对园区企业承接境外业务的给予奖励,每创汇1美元补助标准为0.1元人民币,以海关统计或外汇管理局出口结汇统计作为奖励依据。
(13)对具有突破性的自主创新成果企业,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并形成销售收入的,参照其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4)凡在鹊鸣湖科技产业园兴办的企业,需要贷款支持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优先担保,银行优先给予贷款,并协助向省政府申报贷款贴息支持。
(15)新建的总部经济机构和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度区本级留成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区本级留成额,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前三年70%奖励,第四、五年50%奖励。
(16)在鹊鸣湖科技产业园内登记注册并独立核算,且购置或租用园区内办公用房的高税源型企业参照总部经济机构和企业的税费奖励政策执行。
(本政策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