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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资委部署开展省属企业职工持股、投资专项清理工作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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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仅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的各级控股、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出资的其他企业股权,已持有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在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辞去所任职务;

  二要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中小型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实施公司制或股份制时,可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三要规范入股资金来源。企业不得为职工持股提供贷款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贷款或帮助融资;

  四要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已投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在1年内转让所持有股份或辞去所任职务;

  五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逾期不规范持股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隐匿持股情况或组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将按照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专项清理工作将于2009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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