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1年度首都文明单位和
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通知
各在京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首都文明办《关于推荐2011年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精建办﹝2011﹞8号)精神,为深入推进首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不断加强在京中央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国资委文明委将组织在京中央企业2011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企业文明程度为目标,开展首都精神文明单位(标兵)的评选推荐工作,推动形成新一轮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热潮,激励中央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同心同德、和谐共进,为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做出不懈的努力。
二、推荐范围
(一)凡是符合推荐标准,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二、三级企业均有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向基层企业倾斜,原则上在京中央企业每户只允许申报1个单位,在京单位较多、规模较大的企业可申报2个单位,成系统、规模大的集团公司不能整体申报。
(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从2009年度获得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或连续三届获得首都文明单位称号的在京企业中择优推荐。
(三)首都文明单位,从2009年度获得首都文明单位或2009年以来获得集团公司级(含)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在京企业中择优推荐。
(四)按照首都文明办的要求,获得2009年“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优先申报。
三、推荐标准
根据首都文明委《首都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精建[200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首都文明单位标准”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标准”的有关规定,推荐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扎实有效。领导班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奉公。重视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并列入重要议程。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有检查,有落实。抓好创建活动的全过程,做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精神文明成效显著。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联系实际深入持久地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不断增强首都意识、服务意识、争创意识和环境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重视智力投资,广泛开展科普教育,积极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企业文化各方面建设工作领先,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在开展“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城乡共建”活动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有明显提高。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做到无超计划生育。认真执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完成单位献血任务。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促进民族团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心职工生活,做好离退休职工的学习、生活各方面工作,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业务工作成绩突出。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改革,开拓创新,苦练内功,优化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严格进行岗位培训,积极开展技术练兵、劳动竞赛、优质服务等活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无重大责任事故。
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模范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参与首都城市环境建设。“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并达到规定标准。严格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道路平坦,消灭违法建设,消灭卫生死角,灭蚊、灭蝇、灭鼠、灭蟑等工作达标。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绿色交通、文明出行,各项环保指标达到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绿化美化水平较高。认真做好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工作,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自管职工宿舍区的单位,要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宿舍区要达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活方便、风气文明的标准。
(五)社会秩序安定井然。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治安保卫和交通、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得力。杜绝赌博、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甲方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
(六)否决条件。2009年以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参加评选首都文明单位的资格: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不力;超计划生育;献血没完成任务;群众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环境卫生脏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发生了涉及有关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重大事故和问题。
已获得首都文明单位或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发生以上问题,在发生问题(或发现问题)当年撤销其首都文明单位或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必须在符合首都文明单位标准的基础上择优选拔。
四、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提前公示、择优推荐的程序进行。
(一)符合申报资格的在京中央企业提出申请,填写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见附件,可到“首都文明热线”首页www.bjwmb.gov.cn下载)
(二)国资委文明办根据评选条件及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考核单位名单,于2011年9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拟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三)国资委文明办协调有关厅局就领导班子建设、经营业绩、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和民主管理等内容,对考核后的拟推荐单位进行审查。
(四)将通过审查的拟推荐单位在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如公示期间发现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对有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的企业进行复查,对确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取消推荐资格。
(六)将公示结果报国资委文明委审批后,向首都文明办正式推荐上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广泛发动。首都精神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是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契机。各在京中央企业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推荐表彰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的过程,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成为学习先进、不断提高企业文明程度和广大干部职工文明素质的过程。
2、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精神文明创建评选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严格按照首都文明单位等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申报单位对近两年首都文明委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绿色交通、文明出行”,志愿服务活动,“城乡共建”等。
3、周密组织,严格标准。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各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谨有序,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评选出来。要按照各类先进单位管理办法中关于“一票否决”条件的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先进单位在本企业公示后,上报国资委文明委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推荐至首都文明办审批。
六、申报评选安排
请各在京中央企业于9月5日前,将填写好的首都文明单位推荐表、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印章报国资委文明办,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国资委文明办信箱gzwjswm@163.com,邮件标题注明“XX企业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推荐单位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企业全称。《推荐表》内“与京郊农村结对情况”一栏,如有与其它各省市结对和扶贫情况,也请一并填写。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铁甲、白颢玙
联系电话:63193817,18910893217
传真:63193884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1702室
国资委宣传局思想教育处
附件:
2011年首都文明单位推荐表;2011年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
国资委文明委
0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