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报国务院批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实行联合重组。重组后,新设立鞍钢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由我委代表国务院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均作为鞍钢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不再作为我委直接监管企业。至此,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126户调整为12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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