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社会责任,对克服市场化中的片面逐利化的倾向,推进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国企社会责任建设任重而道远。
企业是社会生产的主体,也是社会关系的细胞。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外部关系,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调动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企业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外动力和整体合力。特别是国企,努力做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无论对克服市场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片面逐利化倾向,还是对深化制度建设和推进科学发展,都有重大的意义。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后不乏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论,被不断地重新定义。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应该对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
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依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特征以及新形势下企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以及社会进步对企业的要求,有的专家学者将和谐社会条件下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基本内涵界定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关注公益、回馈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从新中国成立60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可以说,承担社会责任是我国国企的一贯坚持。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在不同经济体制和经济环境下,国企承担的社会责任结构不尽相同。有的专家学者按国企在不同时期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侧重,认为我国国企履行社会责任可分为三个时期,即非经济性社会责任时期、经济性社会责任时期、经济性社会责任与非经济性社会责任整合时期。本文根据这些观点,对国企社会责任的历史沿革作如下梳理。
非经济性社会责任时期
这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不久,大致是1949到1979年,时间跨度30年左右。
所谓非经济性社会责任,是指不以经济性要素为主要方式所承担的各种责任的总和。计划经济时期,国企不仅仅是生产单位,实际上也是国家行政体系结构中的基础环节,是政府执行部门的一种社会延伸,政府对城市社会的管理职责和控制职能几乎全部转移给国企,使国有企业具有强烈的非经济性色彩。从某种意义上说,国企实质上是国家控制、整合城市社会的一种方式,国家通过国企全面控制个人而无须直接面对个人,国企集就业安排、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各种社会职能于一身,向职工提供了几乎从“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社会服务,对社会承担了许多本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对内,职工的一切福利待遇,诸如治病就医、住房分配、子女入托上学甚至长大以后的工作就业等等问题几乎全部由其所在国企承担解决;对外,农村、街道可以理直气壮对毗邻的国企伸手,要求给予物质、钱财上的资助或者其他方面的扶持;政府更可以随时要求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解决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非经济性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是间接经济性的,因为上述的一切归根结底要通过增加企业经济成本来完成。这种由国企全面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运作方式,使国企的基本目标发生了错位。作为企业,盈利最大化的根本目标蜕变为管理社会的目标,分散了管理人员的精力,占用了许多本应用于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资金和资源,削弱了企业发展壮大、竞争创新的动因和能力,消解了广大职工的进取心和危机感,使本应充满朝气和活力、不断创造巨大社会财富的国有企业成了既掌握着所有权又控制着社会生活、调节着经济运行的政府机构的附属品。
经济性社会责任时期
这个阶段大致是指改革开放初期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后,即1979到1997年前后,时间跨度是18年左右。
所谓经济性社会责任,是指以货币、实物等经济性要素为承担方式的责任。如国企的销售收入、股东回报、上缴利润、所纳税负额度、职工收入水平等等,是国企对社会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指标。
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企先后经历了放权让利、两步“利改税”、承包租赁等改革步骤。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个总体设计,也是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为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单位,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最终确定了实现公司化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就像一个被外力压缩的弹簧,一旦撤去外力,其弹跳高度会远远超过其自身长度的情况一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型,经济环境的日趋宽松,人们被长期压抑的追求利益的欲望不仅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释放,而且出现了冲高现象,不少国企开始片面追逐经济利益,出现了忽视承担非经济性社会责任的不良倾向。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开始建立,各种相应的机制,特别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滞后,对企业必要的监督约束制度缺位,使不少企业超越法律法规边界的负效应没有得到有效限制,企业行为表现出较强的短期性,缺乏实现可长期持续发展的战略气度和胸怀,致使不少国企承担非经济性社会责任的意识淡薄。突出表现为对股东、管理层和直接利益相关者责任的相对重视,对社会责任(例如纳税、提供就业机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支持帮助社区)的忽视冷漠,对环境责任(减少污染、降低能耗)的藏匿逃避。
经济性与非经济性社会责任的整合时期
党的十五大以后,随着国企公司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对国企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越来越全面。国企在承担经济性社会责任的同时,必须承担非经济性社会责任。
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至今,已近14年。这14年,按国企社会责任实践的进程,又可分为1998至2005、2006至今两个阶段。
1998至2005年
这七八年间,不少国企对改革开放以来的自身历程开始反思,社会责任意识初步形成。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企在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资源高度消耗、环境严重污染、职工下岗、贫富差距拉大,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和企业自身发展的压力下,大中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重新审视企业行为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开始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国家在相关立法中也逐步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如在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税法等各种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载明“社会责任”字样,但在一些条文中已经体现了企业应履行对劳动者、对消费者、对国家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责任的内容。特别是2002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护公司的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关注所在地社区的福利、保护环境、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规条文中明确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从整体看,在这个阶段中,国企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理论、法律等社会各界,无论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内涵、外延,还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范围、方式、途径都未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
2006年至今
2006年至今,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认识和实践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在这个阶段中,党和政府对此进一步给予了高度重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丰富和深化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这是国家在重要的法律中第一次直接明文规定了公司必须遵循“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具体要求则体现在该法其他相关条文中。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强调指出:要“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要“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这不但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要求公民与各种社会组织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2008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16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提出,企业应该树立全球责任观念,自觉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遵守所在国法律和国际通行的商业习惯,完善经营模式,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这是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高层领导人首次正式阐述中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场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关系。
2009年1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努力扩大农民就业空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
2009年2月2日,温家宝总理在英国剑桥大学的演讲中提出,道德缺失是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一些人见利忘义,损害公众利益,丧失了道德底线。他指出,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
在这个阶段中,各地政府成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导者。2009年1月,上海市实施我国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地方标准。2009年10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意见,对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和规范。同年12月28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了企业社会责任地方标准。等等。
在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下,经过几年的理论探讨和对国外相关理论的借鉴,广大企业进一步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行动上做出了可喜的努力。大中型国企特别是不少中央企业,依法经营诚信为本、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维护改善客户关系、想方设法节能降耗、实实在在保护环境、踊跃参加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努力回报反馈社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无论是南方部分地区严重冰冻、“5•12”汶川地震以及后来的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与重建,还是对2008北京奥运、2010上海世博、广州亚运等重大国际活动场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障,是今年利比亚的撤侨大行动,国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勇于分担政府压力,天灾人祸挺身而出,任务面前绝不二话,真正起到了国家顶梁柱、社会稳定器的作用。2006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中央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此后,中国移动、中国远洋(601919,股吧)等大型国企社会责任报告纷纷问世,2009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到达364家,较2008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132家相比增加一倍多。一些企业还积极探索将社会责任工作融入企业战略和日常管理,建立全面社会责任管理体系。2009年5月,纺织、煤炭、机械、钢铁、石化、轻工、建材、有色金属、电力、矿业等10家工业行业协会共同举行“2009中国工业经济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众多企业和协会也发布了相关的社会责任报告。这是国内首次集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表明履行社会责任已逐步成为我国工业企业和行业的自觉行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数量迅速增长,主要得益于企业意识的不断提升,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意愿的增强。通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与利益相关方进行良好沟通,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主动选择。国企良好的社会形象逐渐树立,国企社会责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