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关于开展2009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8-03
打印

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农垦总局国资委、省直有关单位、驻省中央企业、省国资委出资企业:

    为促进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增强,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法规〔2005〕90号)要求和省国资委2009年度人才培训计划的安排,现就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培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全省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及驻省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二)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三)2009年以前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至今未注册备案的;

    (四)企业法律顾问两年注册有效期已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注册的。

    二、培训内容
    邀请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负责同志、省法院专职法官和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专家学者分别讲授企业国有资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及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相关内容。

    三、报名方式
    参加培训的人员即日起开始报名,以企业为单位统一填写报名登记表(附表1),务必于2009年8月14日前将报名登记表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传真或发电子邮件),以便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印制培训资料等会务事宜。

    四、培训时间、地点和费用
    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和培训费用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详情请于2009年8月20日之后登录省国资委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hljgzw.gov.cn)或与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联系。

    五、其他要求
    (一)接到此通知后,请立即转发到所属企业、子企业、下属单位及相关单位,传达到每一名企业法律工作从业人员,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企业法律顾问都能够得到培训注册。

    (二)各企业参加培训人员取得《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证书》的,参加培训时必须携带该证书,此次培训作为今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评定的参考条件。

    (三)注册备案程序
    1、首次申请注册备案人员须提交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附表2)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重新申请注册人员应当持有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及参加注册管理机关业务培训的证明。
    2、注册备案工作由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注册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需注册备案的企业法律顾问,可在参加培训时办理注册手续或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注册手续。
    3、未办理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遗失的,先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领执业资格证书后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联系人:刘光东、王成海,电话:0451—82877062、82877014(传真),电子邮箱:ZCFGC@126.COM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报名登记表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