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资产权字〔2004〕11号
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环节。近些年来,我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带动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产权交易在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产权交易监管制度、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和提高。2002年经过整合,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2003年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126号令),我区产权交易市场进入了规范有序、有法可依发展的新阶段。但是,目前全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二是不规范的场外交易还大量存在;三是存在着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现象;四是相关部门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把产权交易进入市场作为反腐败抓源头的重要工作来做”的要求,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提出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政府第126号令,现就加强自治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管,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产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产权交易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有利于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严格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力度,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国有资产顺畅流动。
二、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以下经济行为,除依法批准免于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必须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 国有独资企业资产、产权整体和部分出售;
(二) 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出售账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 国有股东出售股权;
(四)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及其他政府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等。
作为企业产权组成部分的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随企业产权一并转让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进入自治区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自治区各盟市所在地未设产权交易机构的,其本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也应进入自治区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三、 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完善产权交易机构功能。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效率优先、便于监管的原则,以自治区级产权交易机构为龙头,辐射周边地区产权交易工作,带动全区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使产权交易市场在价格发现、交易撮合、交易鉴证、以及交易信息的发布、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产权交易机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完善各种交易形式,通过优质服务争取客户,鼓励公平竞争,允许跨地区、跨市场经营,禁止市场分割或垄断经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则;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签约成交、交易鉴证、结算交割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不断完善交易机构的技术设施,加强产权交易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确保产权交易的高效率和优质服务。
四、 分工负责,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自治区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第126号令的要求,自觉推动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集团要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股权流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操作,最大限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强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按照入场交易、公平竞价的原则,抓好行为决策、信息披露、依法鉴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自治区监察厅对各直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和对政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资产、产权处置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自治区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在受理企业产权登记、相关变更登记时,要求企业必须提交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 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场外交易行为。根据自治区政府第126号令的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行为视为无效交易,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因场外交易或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公开交易信息,按规定标准收费,对产权交易事项严格审核。参与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务所必须依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或有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管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监管、规范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产权交易中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我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国有资产合理、顺畅流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监 察 厅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