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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国资委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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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资政规字[2005]152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内蒙古国资委法律意见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内蒙古国资委法律意见书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内蒙古国资委法律意见书制度。

    二、“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是企业领导进行决策和管理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书;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之一。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

    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请示批准的有关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产、重大投融资”事项或方案;

   (二)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请示审核或批准的“公司章程”;

   (三)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对重大经济纠纷进行分析处理和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时;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四、“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拟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未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暂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复核,加盖部门公章。

    五、“法律意见书”格式要规范,文字要严谨,表述要准确,逻辑要严密,分析要透彻,一般格式及要件如下:

   (一)标题(应一事一议);

   (二)受体(主送对象);

   (三)正文(见第五条规定);

   (四)附件(指相关证据资料);

   (五)落款(拟制和复核人签字)。

    六、“法律意见书”的正文一般应当包括:

   (一)事实依据或尽职调查的客观情况;

   (二)信息资料及相关证据的陈述;

   (三)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适用;

   (五)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相关论证;

   (六)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建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否决意见。

    七、“法律意见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并由法律事务机构送达自治区国资委。

    八、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解、总结,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正本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

    九、本制度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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