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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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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资〔2007〕215号
 
 
 
 
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
为规范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程序,提高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湖南省国资委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国资委提高机关办文办事效率的暂行规定》,结合省国资委机关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内部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
内部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程序,提高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湖南省国资委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上述两个文件以下统称《暂行规定》)、《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国资委提高机关办文办事效率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办文办事效率规定》),结合省国资委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的公文处理工作归口省国资委办公室,即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产权代表报告公文的签收和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收到报告后,按“即收即登”的原则进行登记。其他处室原则上不能直接接收产权代表上报省国资委的报告,特殊情况下接收了报告,要及时送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  办公室对产权代表报告的事项,按照机关各处室职责,分工明确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以下统称承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示后,送承办处室办理(备案)。
特殊情况下,办公室可将产权代表的报告直接送承办处室办理,承办处室应将重大事项及办理意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和请示。
第五条  对产权代表口头或电话报告的紧急事项,接受报告的处室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并按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指示及时办理。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按照主要领导的意见办理。
第六条  承办处室对产权代表报告的事项原则上应在收文之日起10内作出批复或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且具体期限不得超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日期。
第七条  省国资委对报告事项的批复或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回复产权代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告知产权代表,事后再以书面形式补办。
第八条  承办处室可以就产权代表报告的重大事项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研究或向有关专家咨询。特殊重大事项需要报主任办公会审议的,由承办处室提出具体意见报主任办公会。
第九条  对于不定期报告事项,承办处室应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产权代表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应当一次性要求产权代表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承办处室应当将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时交办公室存档,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收文和发文程序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和《办文办事效率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程与《暂行规定》一同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产权代表△  重大事项报告△  工作规程△  通知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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