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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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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财务总监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省国资委向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交流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总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纪录;

   (三)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和财务工作经验,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含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长(经理)三年以上;

    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现任处级职务三年以上;

    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担任部门经理五年以上;

   (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五)省国资委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向省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每月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

   (二)每年年中和年末向省国资委提交财务状况、经营管理、重大经济事项、财务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评价报告;

   (三)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报送所在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有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重大事项、关系到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四)年终向省国资委述职。

    第八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企业经理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对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监督企业财务预算和各项经营决策的执行;

   (五)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风险进行监控,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按规定的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七)对企业及子企业财务、审计机构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所属子企业重要财务事项进行监督,如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对外担保、借款等;

   (九)财务总监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和所签署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二)对企业有关决策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经营严重亏损;

   (三)明知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甚至主动参与;

   (四)必须联签的事项,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

   (五)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事项。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条 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进行联签:

   (一)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对外结算、支付,单笔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四)单笔备用金支付和费用报销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五)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企业合并和企业本部的快报、季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六)设立、合并、撤销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

   (七)省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企业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三条 企业大额资金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违反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规定;

   (三)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四)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五)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 由省国资委采取组织选调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财务总监实行初任试用制,试用期一年。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人事关系,自任职之日起可调入所派驻企业,也可保留在原单位,或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管。

    第十七条 由社会公开招聘担任财务总监的,聘用期满不再续聘者,省国资委不负责安排工作,企业不负责保留人事关系。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内部持股或内部分红;

   (二)不得接受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不得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任何私利;

   (五)省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在其直系亲属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业绩由省国资委按照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要求进行考核,并以其实际履职情况确定其考核等级。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副职薪酬水平和财务总监业绩考核后的结果确定,由省国资委发放,在派驻企业开支。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不能忠实履行职责的,省国资委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其职务;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出资人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企业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本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参加有关会议,传送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和财会信息等。所属子企业应及时将重要财务事项报告财务总监。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主动听取和接受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由省国资委或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向省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财务总监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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