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资产权[2007]36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资委(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出资企业,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省股权托管中心,省黄金办,有关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执业,保障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试行办法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执业,保障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其他知情人员的权利,保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范围
涉及企业改制、对非国有单位投资、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或不特定对象等经济行为。
二、公示对象
主要为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三、公示内容
1、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
2、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调整后帐面价值、评估价值;
3、长期投资的具体单位及投资时间、股权比例、金额等;
4、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帐面价值、调整后帐面价值、评估价值;
5、建筑物(构建物)的地址、建成年月、结构、面积等、帐面价值、调整后帐面价值、评估价值;
6、机器设备数量(台套)及其帐面价值、调整后帐面价值、评估价值;
7、在建工程的名称及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投入金额等;
8、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超过万元的具体单位或个人名单、发生时间、原因、金额;
9、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评估师姓名;
10、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联系或举报电话;
11、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四、公示程序
1、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按照公示内容,如实填报《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见附件),报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签章同意。
2、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通过组织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将公示内容在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内(如网站、宣传橱窗等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改制企业必须在资产占有单位内进行公示。
3、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答疑,并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4、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公示的具体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将《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必备附件,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五、公示结果处理
在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如有群众反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群众反映意见,视具体情决定是否受理资产评估报告,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查。凡是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将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评估 公示 办法 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