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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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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资〔2007〕203号
 
 
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稳定,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第19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决策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一)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按程序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的;
(二)拟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拟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四)拟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二、国有控股或参股上市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一)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二)拟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三)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拟非公开发行股票;
(五)其他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变动的行为。
三、凡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下降的行为,国有控股股东应严格执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另行制订)。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认真研究,提出确保上市公司国有控制力的具体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每年1月31日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对于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可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风险防范储备资金,用于择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确保国有控制力。
五、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和国资委外派的专职监事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每年7月31日和1月31日前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呈报半年度和上年度的书面工作报告。
六、国有控股股东涉及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各类经济行为需聘请中介机构执业的,应按程序报告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湘国资法规〔2005〕149号等文件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选聘中介机构。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国有股东和相关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上市公司  国有股东  管理  通知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9月17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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