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3-22
打印

渝办发〔2009〕6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部署的意见》(渝府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下发后,部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对《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积极引导市场消费,实施房交会契税、营业税免征政策”作进一步明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上述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第五款“实施房交会契税、营业税免征政策”中的营业税免征政策,仅适用于房交会期间交易的普通二手住房,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的住房。

    二、房交会期间交易的普通二手住房营业税免征政策暂定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税费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20日印发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