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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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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08〕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遏制我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至2008年10月在全区开展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任务
  打击煤炭非法开采和煤矿违法生产。

  煤炭非法开采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煤炭开采的行为。

  煤矿违法生产指煤矿取得所有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或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进行生产的行为。

  二、专项行动的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8年7月)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全面清查,集中整治(2008年8月至2008年9月)
  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煤矿区进行调查摸底,掌握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现状。根据全面清查掌握的情况,制定方案,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行为。

  对煤炭非法开采行为,坚决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的 “三不留一毁闭”原则。对非法采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较大的,要依法追究非法采矿者的刑事责任。

  对合法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以下几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超通风能力或超核定能力生产的;高瓦斯矿井或出现瓦斯异常现象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企业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市、县未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没有监管能力的;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以下几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验收不合格、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开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强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停产整顿结束后,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经确定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经委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工商管理局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同时遣送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三)督促检查(2008年10月)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要组织安监、国土资源、煤监、煤炭行业管理、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积极开展专项行动。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打击非法采矿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设立打击煤炭非法开采生产的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三)落实部门职责。对非法煤矿,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发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委不得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因非法开采而造成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要责令其进行环境治理,恢复生态环境并且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煤矿,各职能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制止其违法生产行为,确定整改的,要督促其履行整改义务,确定关闭的,要依法注销(吊销)其证照。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炭非法开采和煤矿违法生产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惩责任人。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整顿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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